上个星期来了一名妇女,
被丈夫发现躺卧在家里,
吞了无数的止痛药,有寻死的念头,
丈夫说她打了两通电话说要他好好的照顾儿子。
进来医院后,昏迷的她没有反应,
医生尝试插管进入她的胃,要帮她洗胃,
怎么知道插进了肺部,把全部洗胃水倒入进肺部,
把情况弄得有点糟糕。
她被送入了加护病房,一天又一天,
看见她的器官慢慢的罢工了。
肺罢工,肾罢工,肝罢工,最后进入了心脏罢工,
帮她做心肺复苏也于事无补,她走了。
医生有错,错在插管的时候没有确定位置就鲁莽洗胃。
但,医生也有对,把她送上西天是她的心愿吧?
事情的两极化,没有一定的对与错,
或许医生就是有责任要救回她一命,
但,她也有责任,对自己的人生负责。
要是以后马来西亚有个条规
“医生有权不挽回自杀者(尤其是吞药的)性命”
那会是怎样呢?医生就变杀手了吗?
p/s: 爱惜自己,爱惜生命。